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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 商務服務 - 《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辦法

《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辦法



《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辦法

      內地居民因私往來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探親、從事商務、培訓、就業等非公務活動,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及有效簽注前往。
1. 港澳個人旅遊
訪問簽注(F)發給赴香港或澳門進行個人旅遊的申請人。該簽注分為3個月一次、3個月兩次有效兩種,每次在香港或澳門停留時間為7天。(首次)進入截止期限為自簽注簽發之日起3個月。
1.1 接受「個人遊」申請城市
由2005年11月1日起 ,接受「個人遊」申請的城市增加至38個,詳情如下:
• 北京市
• 上海市
• 天津市
• 重慶市
• 廣東省: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江門、惠州、汕頭、潮州、清遠、肇慶、雲浮、梅州、陽江、茂名、湛江、韶關、揭陽、汕尾及河源
• 江蘇省:南京、無錫、蘇州
• 浙江省:杭州、寧波、台州
• 福建省:福州 ( 僅限市區 ) 、泉州、廈門
• 四川省:成都
• 遼寧省:大連、瀋陽
• 山東省:濟南
• 江西省:南昌
• 湖南省:長沙
•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
• 海南省:海口
• 貴州省:貴陽
• 雲南省:昆明
1.2 申請條件
必須為當地常住戶口居民。
1.3 申請辦法
• 前往戶口所在地的縣(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 提交填寫完整的《XX 省/XX 市居民往來港澳地區旅遊、探親、商務申請表》1份(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不能使用圓珠筆),提交大一寸(48mmX 33mm)背景為藍色的正面免冠光學光面彩色近照2張。
• 交驗身份證、戶口名簿原件,提交身份證、戶口名簿影本;已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
• 已向公安部門通報出境備案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單位領導及銀行、金融等部門工作人員,申請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個人赴港澳訪問簽注,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提交單位意見。其他人員,無需提交單位或派出所意見。
1.4 收費標準
• 往來港澳通行證每本100元。
• 一次有效簽注每項20元。
• 兩次有效簽注每項40元
(以上收費標準不含郵政速遞服務費)
2. 港澳團隊旅遊
旅遊簽注(L )發給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的人員。有效期為7天或者14天,一次 ( 或兩次) 進入有效。進入截止期限為自簽注簽發之日起3個月。
2.1 申請流程
• 到有港澳游經管權的旅行社報名參團;
• 向出入境管理部門遞交申請;
• 旅行社組團出發;
2.2 申請手續
• 提交填寫完整的《 XX 省 /XX 市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審批表》一份,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藍底彩色光學照片(規格為48X 33mm )三張;
• 提交居民身份證(16 周歲以下交驗出生證)和戶口名簿或者其他戶籍證明影本,交驗原件;
• 交指定旅行社出具的全額旅遊費用的發票影本,交驗原件;
• 已向公安部門通報出境備案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單位領導及銀行、金融等部門工作人員,申請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赴港澳團隊旅遊簽注,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提交單位意見。其他人員,無需提交單位或派出所意見。
2.3 收費標準
• 往來港澳通行證簽證每本100元。
• 一次有效旅遊簽注每項20元。
• 再次申請:一次有效旅遊簽注每項20元。
(以上收費標準不含郵政速遞服務費)
3. 港澳探親
探親簽注(T )發給赴香港或澳門探親的人員。該簽注分為1個月一次、3個月一次、3個月多次三類。持多次簽注的,無每次停留時間限制,(首次)進入截止期限為自簽注簽發之日起3個月。
探望配偶、子女以及子女探望父母的,可簽發3個月多次簽注。
探望危重病人、治病、奔喪等特殊情況的其他人員,確有需要的,可簽發給3個月多次簽注。
其他人員,簽發1個月一次簽注。
3.1 申請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該居民及在該省暫住的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
• 有直系親屬在香港、澳門定居的;
• 有直系親屬在香港、澳門就學的;
• 有直系親屬應聘在香港、澳門工作的;
• 60周歲(含)以上、16周歲(含)以下人員探望近親屬的;
• 近親屬在港澳患病,需出境照料的;
• 近親屬在港澳去世,需出境奔喪的;
• 公安機關認為確屬特殊的其他情形。
上述“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上述“近親屬”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姨、姑、舅、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及其配偶。
3.2 申請手續
各省居民赴港澳地區探親,向戶口所在地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在各省暫住的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赴港澳地區探親,向暫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須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 填寫完整的《 XX 省 /XX 市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審批表》一份,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藍底彩色光學照片(規格48mmX 33mm )二張。
• 提交居民身份證和戶口名簿或其他戶籍證明影本,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提交有效的中國護照、定居國外的證明,須交驗原件。
• 持2000版《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赴港澳地區探親的,須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免交身份證、戶口名簿影本。
• 在港澳親屬的身份證明 :
1、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影本、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者外國護照等國際旅行證件複印件。
2、被探望人是在香港就學或者接受培訓、應聘就業者及其隨行家屬,分別提交其載有學生類、培訓類、工作類和親屬類香港“進入許可”的中國護照或者往來港澳通行證、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影本。
3、被探望人在澳門就學的,提交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或者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學習簽注影本。
• 親屬關係證明(提交其中一種即可)。
1、申請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
2、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
3、結婚證、出生證、親屬關係公證書等能夠說明親屬關係的證明(提交結婚證、出生證影本,交驗原件)。
4、探望香港或者澳門定居親屬的,3年之內再次申請往來香港或者澳門探望同一親屬的,可以免交親屬關係證明。
• 屬於出境登記備案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須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提交單位意見。
• 屬於赴港澳探病的,還須提交港澳近親屬病重的醫院證明。
• 屬於赴港澳奔喪的,還須提交香港、澳門有關機構出具在港澳親屬的死亡證明書。
3.3 收費標準
• 首次申請:
1、往來港澳通行證每本100元。
2、一次有效探親簽注每項20元。
3、三個月多次有效探親簽注每項100元。
• 再次申請:
1、一次有效探親簽注每項20元。
2、三個月多次有效探親簽注每項100元。
(以上收費標準不含郵政速遞服務費)
* 各地的申請程及收費可能有別,以上資料僅供參考,實際情況應參考當地的申請程式及收費。